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正文

发票丢失应如何办理手续?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公司丢失发票,请问应如何办理遗失手续?

  答:(1)如果您的发票丢失请立即到其主管税务所办理遗失手续;

  (2)携带发票丢失情况说明(单位盖章);

  (3)发票登报声明作废的单位证明(简明扼要但必须注明发票名称、字轨、号码、数量);

  (4)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接受处罚后,主管税务所在您的“发票登报声明作废的单位证明”上加盖主管税务所公章;

  (5)请您携带其主管税务所盖章的“发票登报声明作废的单位证明”到第一税务所办理加盖税务局公章手续;

  (6)请您携带加盖税务局公章的“发票登报声明作废的单位证明”,到报社登报声明作废(必须是市级以上的报纸,如中国税务报、北京日报、人民日报等);

  (7)请您携带报社出具的报纸小样,交到主管税务所存档备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