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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娱乐场所是按娱乐业还是租赁业征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经营娱乐场所多功能厅,有时将场地出租给单位或个人开联欢会,举办卡拉OK演唱比赛,或用于举行会议,发布新闻,开业典礼等。请问出租娱乐场所是按娱乐业征税,还是按租赁业征税?

  答:是否举行娱乐活动应当作为如何征税的判断依据。将娱乐场地出租给他人,凡是没有举行娱乐活动的,可按租赁业就租金收入征税,凡是举行了娱乐活动的,就应按“娱乐业”征税。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娱乐场所虽以“出租”的方式把场地让与对方使用,但对方仍然举办了娱乐活动,场地作为“娱乐场所”的性质并未改变,同时,娱乐场所的服务人员仍然在为“租赁者”服务,其营业并没有因为出租而中止,只不过是消费者不是与娱乐场所直接发生购买服务的关系,而是由“租赁者”与之发生关系而已,这种出租实际上就是包场性质。因此对娱乐场所出租给他人用于举办带有娱乐性的活动的收入,无论其收费方式如何,都属于“娱乐业”的征税范围,当然,对于单位和个人把场地租给他人开办娱乐场地,或将娱乐场租赁给他人经营的收入仍应按租赁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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