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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能否在税前扣除?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公司每月除规定的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外还为职工按4%的比例计提补充医疗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请问补充医疗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据此规定,贵公司按规定比例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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