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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缴税款可限期追偿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由此可见,税法赋予了纳税人多缴税款限期追偿权。纳税人在依法纳税后别忘了“回头看”,发现多缴税款时应及时追偿,可别错过了三年的期限,因为超期即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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