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于2002年1月新开业的饲料生产企业,地税局征收我们的所得税,国税局也说管我们,到底我们该归哪家管理?
答:根据国税发[2002]8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
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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