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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能否作为担保人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某商留公司法定代表人,近期要到美国签一个合同,可是出境管理机关拒绝为其办理出境手续,理由是: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说他的公司欠税,必须先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于是,他请某国家机关出具了担保书,可是税务机关仍然不同意通知出境管理机关输出境手续。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此外,《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虽然这个代表提供了某国家机关的担保书,但是由于国家机关没有担保资格,不能成为担保人,所以这份担保书无效。仍然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有效担保,否则不能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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