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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和发票所是否属于税务机关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请问,基层税务局设立的稽查局和发票所是否属于税务机关,有无执法主体资格?

答:新《税收征管法》将税务机关界定为“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等,以及根据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设立的各级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等机构。按照这一规定,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的资格,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各项措施行使税收征管职能,而发票所则不具有执法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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