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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不同于税收罚款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税收滞纳金和税收罚款在形式上非常接近,它们都是在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后,税务机关对其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但税收滞纳金不同于税收罚款。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税收滞纳金以促使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为目的,不以设定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为宗旨,目的实现,即停止累计,它是对占用国家资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带有经济补偿性质;而税收罚款是对纳税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达到教育其不再违法的目的,具有儆戒作用,以设定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为宗旨,即使纳税人对自己的税法违法行为进行了补正,税务机关事后也可以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范围不同。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金钱;而罚款可以针对《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可以给予罚款的各类违法行为,包括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行为。

3.计算方法不同。税收滞纳金按日累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多次重复课征;而税收罚款税务机关只能对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处罚一次,不能重复处罚。

4.救济途径不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对滞纳金征收有异议,必须先行缴纳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纳税人对罚款有异议,不需要先行缴纳或提供担保即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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