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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滞纳金是否属于由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税务行政处罚权限是税收法律责任的延伸,如果对税务行政处罚权限不予规定,则不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容易造成乱管乱罚,责任不清,也不利于保证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涉及的由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销毁。加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执行罚。其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惩戒,使其不再重犯,而执行罚的目的在于促使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迅速履行义务。

(2)法律性质不同。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执行罚是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警戒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未纳税,滞纳一天须交付一天的滞纳金。一旦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累计就立即停止,以此来防止其不履行缴纳义务,而行政处罚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前提,它使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比执行罚范围更广、程度更严重。

(3)构成要件不同。行政处罚要求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不具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造成的行政违法,不被处罚或减轻处罚。而执行罚不要求主观上的过错,只要行为人在客观行为上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就可以实施执行罚,以提醒、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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