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对此也作了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9条还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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