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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有关税务登记规定有哪些变化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与原《征管法》相比,进一步加强了税源监控,规定了部门配合,提高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

(1)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核发登记证件的时限。第一个时限是纳税人申报时限,即“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需要申报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第二个时限是税务机关审核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限,即“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规定工商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制。新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3)强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制。新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新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规定,其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银行开户制度。新征管法专门增加了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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