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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得带到外埠开具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票不能带到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具,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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