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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不一致该如何征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在核定营业收入额方面(主要是双管户),由于多种因素,国税、地税两家定额不一致,在征收税款时,个人所得税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几项税费应分别按哪个定额执行才合法合情?由于国税部门征收机关设在县城,对乡场和农村经营户鞭长莫及,时有漏征漏管现象。在未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时,能否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几项税费?

  答:第一,在双定征收中,国税与地税部门对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额的核定可能不一样。在征收税款时,个人所得税应依据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收入纳税,附征的几项税费应以实纳增值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

  第二,随三税附征的税费是以实际向国税部门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不论何种原因,也不能以地税部门自行核定或估测的三税数额为依据。发现国税部门漏征漏管,应采取与国税部门沟通的办法,促使国税部门依法征收,而不能由地税部门先行征收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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