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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在办理税务登记方面有何新的规定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1、增加了对税务机关审核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规定,即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以法律条款对税务机关审核发证在时间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增加了工商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注册登记、发照情况的法律规定。

  3、增加了对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规定,具体的范围、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4、增加了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必须通过税务机关与银行的双向监控的规定。一是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所有账号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二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办理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帐号;三是税务机关在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这样,税务机关就能凭借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掌握大部分纳税人银行开户情况,达到控制税源、追缴税款的目的;提高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同时,通过税务机关与银行的双向监控,为今后税源管理网络化、信息资源共享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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