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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跨地区设立经销点如何进行税务登记问题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跨地区设点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做到如下两点:

  1.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自从当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管辖范围,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及财会负责人,由税务机关审核合格后,发给税务登记证。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携带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规定有效期限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其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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