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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4.糖。

  另外,还要注意: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实行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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