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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老师股权奖励免个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可享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股份分红或转让时所得,应按照对应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马教授是某高校的一名科技研究人员,最近利用学校的条件和经费完成了一项重大科技成果。该高校决定将马教授研究的科技成果作为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为了鼓励学校教师能积极参与科技研究,学校将这项投资项目10%的股份送给了马教授,作为他研究科技成果的奖励。在接受这份奖励的时候,马教授觉得应尽快先把个人所得税缴上,但学校却没有帮他代扣代缴,马教授觉得很讷闷。

  广州地税了解情况后作出解释:早在1999年国家税务机关就明文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7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上述审核权。但获奖的机构或人员应在获奖后30日内,主动向税务部门报备相关资料,否则将不得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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