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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为何总是涨涨涨

2014-12-23 17:11     来源:中国会计网     
  本·富兰克林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了死亡和税收以外,没有什么事情是确定无疑的。”的确,对公民而言,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对国家而言,应该坚持税收法定、依法征税。
  成品油消费税为啥任性地上调
  12月12日,周五的晚上,一大波重磅消息来袭。比如自贸区正式扩围到广东、天津、福建三省市,比如中国银监会宣布批准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开业等等,都令人倍感振奋。但是,有一条消息却让人如鲠在喉。
  按惯例,国家发改委通常在当天下午5时左右发布成品油价格调整通知。但傍晚时分,期盼中的价格调整文件并没有准时到来,后来接到的却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微博]通知,分别上调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其中汽油消费税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柴油消费税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这样之后,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13元和0.34元,而按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测算,汽、柴油价格每吨可分别降低670元和640元。由此可见,随着成品油消费税提高,油价下调幅度大幅缩水了。
  对大多人而言,该开的车还是得开,该加的油还是要加。但相关部门这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还真的有点任性:
  第一,成品油消费税半个月内第二次上调。11月29日,相关部门就上调过成品油消费税,其中汽油上调0.12元/升,柴油上调0.14元/升。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800元调整为1600元。800元的免征额是1980年9月确定的,这一上调整整历经了25年。
  而在短短半个月内,相关部门竟然两次上调了成品油消费税,动作之快,效率之高,令人诧异。相关部门强调上调消费税是为了促进节能减排,税负也在各方承受范围之内。那么,这半个月来,是节能减排形势突发变化,还是民众税负承受能力突然提升,竟然需要再一次上调消费税?
  第二,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的标准并不透明。以汽油消费税为例,上次上调0.12元,这次上调0.28元。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不是上调1.2元或2.8元?调价有何依据、标准何在,相关部门并没有向公众进行具体的说明。
  根据中国石化(5.75, -0.01, -0.17%)经济技术研究院去年3月份测算,汽油税收占最终零售价格的比例,中国大陆为30.46%,美国为11.22%,德国为56.92%,日本为39.30%,中国台湾为26.31%。而这次调价之后,我国汽油税收的比例已经接近40%了。从目前国际成品油税负水平来看,我国的税负比重虽然不如欧洲国家,但比美国及周边的国家和地区已经高出不少。
  第三,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的程序不够清晰。国务院颁布《中华人们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是成品油消费税得以征收的唯一行政法规。《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而相关部门这次以“财税[2014]106号”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正文不过百余字,未提及是否经过国务院批准或决定,落款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难怪有网友看到这样的通知后追问:两部委这么任性,李克强总理知道吗?
  其实,我国的成品油消费税从诞生之初起,就是有点小任性。2008年11月10日,时任总理温家宝签发了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在此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无铅汽油”的消费税是0.20元/升。
  而2009年1月1日,《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时,汽油消费税却上涨0.8元/升至1元/升,前后不到两个月。据说,这是配合2008年底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需要。当时,全国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并提出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因此大幅提高汽柴油等税额。此后五年多时间内,成品油消费税保持稳定,直到这半个多月来的两次调整。
  在11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部署了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工作,提出更大程度让市场定价。他强调,价格改革并不意味着就是“涨价”,而是为了切实形成一种由市场需求定价、“有升有降”的合理价格机制。
  总理的讲话固然不错,精神需要贯彻落实。但是,我们的成品油价格改革,有可能由市场决定吗?N·格里高利·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讲到了一个例子,他说:如果当地自来水公司将水价提高20%,它会发现水的销售只是略微减少;但如果加油站将汽油价格提高20%,那么顾客很快转而去其他加油站购买汽油,因为自来水公司是自然垄断企业,而加油站是竞争市场上的企业。不过,曼昆说得是美国的事情,似乎与我们无关。
  从根本上说,成品油消费税之所以这么任性地上调,关键原因在于:我国没有认真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是税收法律中最重要的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肇始于英国,现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
  简而言之,“税收法定”就是:如果没有相应法律,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而在我国,虽然在宪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有“税收法定”的原则性要求,但税收政策却经常背离“税收法定”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偏离了公平原则、部分税收政策随意性强等。具体到成品油消费税上,一个消费税暂行条例就确定了税种,两个部门一纸通知就任性地上调了。
  本·富兰克林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了死亡和税收以外,没有什么事情是确定无疑的。”的确,对公民而言,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对国家而言,应该坚持税收法定、依法征税。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犹在耳边,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还没有淡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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