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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之转让未提满折旧汽车的税务流程

2014-12-16 11:11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公司准备将公司的一台汽车准备转让,但还有1年才计提满折旧,税务上有哪些流程?
  答:一、消费者属于其他单位或组织的,其销售自己使用过二手车按以下情况征收增值税:
  (1) 消费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没有按规定计提折旧的二手车,一般纳税人按照17%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消费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有按规定计提折旧的二手车,按以下情况征收增值税:
  消费者为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应征消费税的二手摩托车、汽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销售其他非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区别三类情况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消费者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除一般纳税人外的其他单位和组织),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包括应征消费税的二手摩托车、汽车及其他非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消费者销售二手车办理减免增值税手续需提供的资料:1、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管辖业户提供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属于个人的非管辖业户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除个人外的非管辖业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3、《二手车销售减(免)税报备表》一份;4、固定资产相关账册复印件(除其他个人外);(1)销售当年或近一年固定资产明细帐复印件;(2)09年前购进的提供08年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复印件;09年后购进的提供购入时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复印件;(3)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5、《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管辖业户办理备案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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