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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支机构可汇总申报消费税

2014-11-13 11:2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支机构,能否汇总申报消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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