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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出台某项政策或制定某个制度时,都要依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作为税收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如此。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是指政府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政府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的立法思想的基本体现。从实践的角度看,我国现有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在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税法并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它以维护国家经济权益,提高出口货物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为指导思想,是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的立法宗旨。在理论上,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的基本原则可具体阐述为:

  一、遵循国际惯例,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和发展都不能脱离世界经济而独立存在,我国2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和取得的成果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出台某项政策和制定某个制度尤其是涉外政策和制度时,除应立足于本国(区)国情和维护本国(区)权益外,还应尽可能遵守国际惯例。原《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入国用于消费时所交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或地区出口的货物,进口货物的货物的国家或地区不应因该货物在出口国或地区已经免税或实行了退税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由此可见,对出口货物免税或退税是世界上多数主权国家或地区普遍采用或接受的一项税收政策,它为国际所公认。

  当然,建立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也应立足本国国情。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能因盲目遵循国际惯例而放弃维护本国权益的原则。对国家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及关第到国计民生的紧缺和稀有货物,国家可以不实行或部分实行免税和出口退税。

  二、公平(中性)和调节结合的原则

  尽管政府对出口货物实行免税或退税,但不能把这一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变相为国际上通常反对的“财政补贴”,换句话来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不能超过其在国内已经交纳的间接税。另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不能因出口企业性质、规模、货物类别、工艺流程、成立时间等不同而实行差别待遇。当然,追求绝对的公平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应正确处理公平(中性)调节的关系。从立足我国国情的角度出发,适当对不同货物实行差别待遇,如实行差别退税率,可调整产业结构,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使之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三、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

  出口货物退(免)税对出口货物若不征税,也就不能退税。否则,可能会被进口国政府以“反倾销”为由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由此引发的贸易战无疑会影响本国货物的出口和声誉。出口货物退(免)税目的是使出口货物以无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出口货物的竞争力。因此,从理论上讲,出口货物退税应尽可能做到彻底退税即征多少退多少。若征少退多,则为变相财政补贴,易遭到别的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报复,同时,因征少退多,又可能导致财政赤字,引发财政危机。征多退少,会削弱出口货物成本竞争力,增加出口企业成本,制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积极性。当前,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是解决增值税管理漏洞所导致的征少退多矛盾,并不为了“多征少退”,相反却是出口货物退税“不征不退、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原则的现实体现。

  四、法制原则

  “无规矩不能成方圆”,在日益法制化的今天,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作为税收制度的一部分,站在税收的角度上,也应做到规范化和法制化。政府既要从立法上保证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和制度的落实,又要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加以约束;既要维护出口企业的权益,又要使之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国家一直把“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作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这一原则在税收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五、简化、高效原则

  “简化、高效原则”是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税收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法规应明确、简单、透明;操作时,简单、节省费用和富有效率。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和法律,不仅仅是在法律上保证出口货物退税或免税地位,更重要的是使这一政策落到实处,能切实做到该免税的能及时享受到免税,该退税的能及时得到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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