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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检查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基本规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账务,如对某项出口货物发生疑问,则可对该项出口货物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国税发[1994]031号)。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国税发[1994]031号)。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检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是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制度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所进行的一种检查。从工作内容和广义上看,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检查也应包括对主管税务机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方面的检查。从检查的工作类型看,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案检查三种。其中,日常检查是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征、免、抵、退情况的日常审核,主要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人工审核和计算机的电子审核;定期检查是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和下达的检查任务,定期地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所进行的一种检查,如一年一度的进出口税收检查,包括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的检查和上级检查机关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方面的检查;专案检查是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专案检查机关或临时组建的专案检查组对出口货物退(免)税重大案件的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是税务机关的一项日常事务性工作,是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对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1.日常检查

  (1)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检查外贸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或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通过鉴别、核对等方法对其提交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等和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检查,检查凭证的合法性和身份的真实性。

  (2)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凭证资料的检查

  申报凭证资料的检查内容:

  通过观察等方法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提交的退(免)税凭证资料的装订是否规范;

  通过核对等方法检查其凭证资料是否齐全;

  通过核对和计算分析等方法,检查其填写或打印的表格内容是否齐全,其中的信息是否准确,表与表、表与所附的凭证、证与证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通过计算机对单证信息进行电子对审,检查其凭证资料的有关信息是否与电子信息一致,检测其凭证资料及内容的真实性,退税率及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是否做了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是否规范正确;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出口退税税款退库的检查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打印收入退还书时,通过核对、观察、鉴定等方法审查退税申报表和收入退还书上经办人员的签字、签章、日期是否齐全,签字及印章是否真实,税款办理了退库后有无对税款比销,多退是否返纳、少退是否补足,其手续是否齐全严格等。

  2.定期检查

  (1)定期检查对象的确定

  一般地,出口货物退(免)税定期检查的对象除了上级检查文件规定的外,下列地区可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地区:

  骗税案件多发地区;

  当期实现的退(免)税和创汇指标与历年同朗相比波动较大的地区;

  以前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

  上述地区的下列外贸出口企业可列为检查的对象:

  以前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

  重大骗税案件涉及到的企业;

  购进、加工或出口的产品较为敏感的企业;

  出口退(免)税和创汇指标较大的企业;

  按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被确定为C类、D类企业尤其是D类企业。

  另外,为全面了解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和检查出口退税政策的总体执行情况,根据需要,也可按较发达、欠发达、不发达选择检查地区;按企业规模、性质、业务类型和A、B、C、D分类等确定被检查对象。

  (2)定期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方面:

  除按常规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退(免)税依据、退(免)税手续等问题外,要特别注意检查:

  出口企业以进料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出口的,退免税政策的执行,尤其是进料加工贸易中转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款是否到有关部门办理了审批、备案和履行了“不计征入库”手续,在计退增值税时是否从应退税额中进行了抵扣;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在出口后有无在规定的时间内核销;

  在卷烟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核销手续;

  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有无按规定执行,是否存在非指定出口企业出口上述货物给予了退税;

  退税率及阶段性退税或免税货物的退免税政策执行是否正确;

  委托出口货物是否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委托方办理退税的手续是否齐全严格;

  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以及出口国家计划外卷烟是否补征了增值税或消费税;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免税证明的核销管理是否严格;

  保税区外的货物进入保税区再出口的退免税政策执行是否准确;

  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退免税的政策执行是否准确;

  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政策的执行是否正确等。

  在骗取出口货物退(免)税方面:

  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通过观察、经验判断、鉴定和出口退税电子化审核等方法检查出口企业提供的凭证资料尤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是否合法有效,有无涂改、伪造和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

  货源是否真实,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或“买单”交易办理了出口退税;

  属退税敏感货物和规定应先调查后退税的货物是否未经调查就办理了退税;

  在出口退税电子化审核中发现了疑点,是否未调查或未补办相关手续就办理了退税;

  以前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历史遗留待查的问题是否进行了处理和调查,有问题的出口企业是否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了整改,税款需返纳的是否已经返纳;

  计划内卷烟出口和来料加工等业务的免税手续是否齐全、严格,有无计划外卷烟出口给予了免税等。

  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方面: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新政策、新规定是否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和辅导培训;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电子化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尤其是年终清算规定的执行情况;

  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措施是否健全;

  反骗税方面的工作情况等。

  3.专案检查

  (1)专案检(稽)查案件线索的确定

  检查线索可按以下几个方面确定:

  出口贸易购销和加工业务中异常的经济行为如生产、加工与规模不配比和购销不配比等;

  出口额和退税额、免税额较大的敏感产品。

  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的疑点如不同时期购货的发票号码联号的业务、甲地购货乙地报关丙地出口的业务委托付款的大宗贸易业务;从公民口头或书面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中得来的案件线索;

  从其他渠道得来或发现的线索。

  (2)专案检(稽)查的准备工作

  除了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专案检(稽)查的税务机关负责检查外,若需要可组建专案检查组,此时要重点做好人员的选配、办公地点的选择、经费的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与保密、稽查计划与侦破方案的制定等方面的工作。

  (3)专案检(稽)查的实施

  稽查要按计划或方案进行,必要时,灵活调整稽查方案;稽查时,可采取账务检查、实地调查、函调等稽查方法和刑侦等技术手段。必要时,可让被稽查企业和人员提供担保或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稽查人员在稽查时还应做到:一是合理分工;二是办案稳、准、快、狠尤其要争取时间,忌贻误战机;三是要积极争取稽查地或调查地政府、税务机关(包括主管征税和退税的税务机关)、海关、公安、银行等部门和其他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四是要加强信息沟通,稽查进度和稽查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等。

  (4)稽查案件的处理与结案

  案件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根据稽查制度和规定制作稽查报告、工作底稿等,并附有关证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骗税案件应及时审理,审理结束后按审理结论对稽查对象依法进行处理。整个案件结束后,应将案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便总结经验和教训,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1.日常检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检查由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的复核和审批两部分构成。

  征税机关的审核主要利用观察法、核对法、鉴定法、计算分析法等方法进行。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资格检查

  陈按上述外贸出口企业退税检查中“出口退税资格的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对其资格证明进行合法性检查外;还应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退税方法是否正确即实行免抵退还是否实行先征后退的认定问题。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检查

  检查的内容:

  利用观察法和验证法等方法审核生产企业的退免税申报是否由持《办税员证》的办税员办理;

  通过观察和核对等方法检查退税表格和凭证资料的装订是否规范和齐全;

  利用观察、计算分析、实地调查等方法检查表格单证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无误;

  账表、账账、账证、账实、表证等之间的信息关系是否符合逻辑;尤其是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免抵退额的计算和先征后退的征税额、退税额是否准确:实行免抵退的,出口非白产货物、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应计入而计人了免抵退税;不予抵扣或无合法抵扣凭证的外购项目不能计提而计提了进项税额并计入了免抵退税;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应计入成本而未计入成本;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为正数应按纳税处理而通过挂账或按零计算而未纳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有无未缴税就办理了退税。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有无备案,其在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下进口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是否合法、正确,是否办理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若有此表,其相关信息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等;公式中征税率与退税率的适用是否正确;

  通过观察、经验判断、鉴定等方法对生产企业凭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有无涂改、伪造、非法购买和其他虚假行为;

  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退税机关的日常检查主要在征税机关审核的基础上利用计算机电子信息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凭证资料进行复审,并对其免税、抵税、退税或先征后退情况进行复核。

  检查内容和方法是:

  (1)生产企业退(免)税资格的检查

  检查内容和方法与上述征税税机关相关检查的内容和方法相同。

  (2)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的检查

  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复核和检查生产企业按季度汇总的退(免)税申报表时,检查的方法和内容除了与前述的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该项检查的内容和方法相同外,还应重点作以下检查:

  其凭证资料的有关信息是否与计算机中有关信息相符合;

  按季汇总的申报表和其中的分月申报表是否加具了征税税务机关的意见、印章、签名及日期等,意见、签名、印章及日期等是否真实、有效;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申请手续是否齐全、合法;

  是否已做出口销售账;计算免、抵、征、退税额是否准确;有关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3)出口退税退库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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