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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主要业务的帐务处理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企业交纳的消费税仍然在有关的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交的消费税在“应交税金”帐户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帐户核算,其帐户贷方发生额,反映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交纳的消费税和待扣的消费税;

  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交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多交消费税。

  (1)生产的消费品对外销售计算应交消费税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实际交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2)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

  a、用于连续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不计算消费税,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实际成本转帐。

  b、用于换取货物或偿债换取货物(材料)时:

  借:材料采购
贷:产品销售收入

  计算应纳消费税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抵偿债务时:

  借:应付帐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计算应纳消费税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c、用于对外投资

借:长期投资
贷: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清费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d、用于其他方面

  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交纳的消费税分别记入有关成本、费用帐户,如“生产成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

  (3)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

  借: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货物时,如果直接用于销售则将代扣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借: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
   贷: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代交的消费税按规定准予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成本: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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