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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及外购货物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1.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例如:某加工金银首饰单位接受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项链两条,加工费为200元,耳环一对,加工费为120元,则应纳消费税额为:320×10%=32(元)

  3.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例如:某汽车轮胎厂接受某汽车厂委托,加工轮胎一批,耗费材料400000元,加工费为700000元,经检查,该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400000+700000)÷(1-10%)=1222222.2(元)

  应纳税额=1222222.2×10%=122222.2(元)

  4.对于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款,停止实行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办法。

  5.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未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例1,某烟厂外购已税烟丝,全部价款为20万元,价外费用为2万元。烟厂将烟丝制成乙类卷烟,销售额为40万元,应缴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1)烟丝生产厂应纳消费税为:(20+2)×30%=6.6(万元)

  (2)烟厂应纳消费税为:40×40%-6.6=9.4(万元)

  例2,某护肤护发品生产厂从乙厂购买护发原料——发乳,买价共4万元,该厂当期期初库存外购应税发乳买价共2万元,期末库存外购发乳买价l万元。该厂用外购发乳配合其他原料,生产新型护发品,当期销售额达15万元,应缴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

  (2+4-1)×17%=0.85(万元)

  (2)应纳消费税额=15×17%-0.85=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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