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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的白酒应怎样缴纳消费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县一家粮食酒生产企业。2000年10月,该厂因没有现款归还原欠某粮站的粮款,故用10吨“口源牌”粮食酒按平均售价作价117万元抵了债,其中含增值税11.7万元/吨。同时,该企业还申报缴纳了25万元消费税。最近,县国税局稽查局的同志来该厂检查时,说该厂用自产的酒还账,不能按平均销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而应该按最高销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要该厂再补缴消费税12.5万元。该厂“口源牌”粮食酒的实际最高售价为17. 55万元/吨,其中不含增值税的最高售价为15万元/吨。请问,要该厂按最高销售价计算并补缴消费税对吗?

  答: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6项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因此,该厂用于抵债的10吨粮食酒应按该厂最高销售价15万元/吨(不含增值税)计算缴纳消费税(15万元/吨×10吨×25%=37.5万元),县稽查局要该厂再补缴12.5万元的消费税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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