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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减免指南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某些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对消费税的减免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1]号文件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文件规定,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 023号)文件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14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026号)文件规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眼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征消费税,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确实达到低污染排放眼值的车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执行文件,抄送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07号)文件规定,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别克、赛欧系列小汽车和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桑塔纳、帕萨特系列小汽车,经国家认定的检验中心和专家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规定要求,按财税[2000]26号文件的规定,对上述小汽车准予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消费税。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富康系列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 217号)文件规定,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富康系列小汽车经国家认定的检验中心和专家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对上述小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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