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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计税方式与原特别消费税有什么不同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原来对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征收的特别消费税,是在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的销售之外征收,属于价外税。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一,当时这两种消费品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增值税是实行价内征收,如果把特别消费税放在价内,不仅在企业核算和税收管理上会产生很多麻烦,而且会导致重复征税的弊端和涉及物价。第二,开征特别消费税是为了治理整顿这两种消费品流通领域中的混乱状况,制止中间环节倒买倒卖,层层盘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通过在价外征收的方式,可以达到既不影响生产企业利润,又可以减少中间环节过大的差价,增加财政收入之目的。而新实施的消费税则是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之内征收,属于价内税。这主要是考虑到: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而交叉征收的消费税又是作为增值税的税基,为了避免征税过程中划分税基的麻烦和产生的误解,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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