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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基本规定

  企业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国税发[1994]031号)。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鉴于当前出口企业退(免)税清算还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和系统的制度,为详细阐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有关规定,根据近几年的清算工作实践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2号),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介绍。

  (一)清算程序

  每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上一年度(以下简称“清算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收到清算通知后,应按清算通知要求,做好清算文件的转发、清算动员、开展清算、上报清算结果等工作。

  一般地,开展清算先由出口企业自行清算,然后,清算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清算报告和清算通知规定的比例对其核查,国家税务总局视情况再对清算进行抽查。

  (二)清算范围

  一般地,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范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清算年度的退(免)税款也可一并进行清算(国税发[1998]22号);对国税发[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的特准退(免)税的企业,也应进行清算。

  1.出口企业应在清算年度的下一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对清算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并写出清算书面报告,填写清算表(见以下表格)。在企业清算期内(3月31日以前)出口企业仍未全部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外汇核销单的清算年度应退(免)税款,应填写“××年度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备案表”(见以下表格),向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申报备案。对因单证不齐且已备案的未退税单证,出口企业在清算年度的下一年度的5月31日前(见国税发[1998]84号)仍未补齐单证的,已退税款应予以追回(经批准的远期结汇贸易除外),未退税款不再办理退税。

  2.出口企业清算结束后(进行清算的年度3月31日以后),出口企业必须于4月5日前,将清算报告、清算表等有关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此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退税机关应对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清算核查,清算核实多退的税款应限期追缴入库,少退的税款应补足。清算后,退税机关应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清算情况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出口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清算范围、企业当年出口额、主要出口品种等,清算后出口企业应退税款、已退税款等数据资料;

  (2)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多退、少退、错退的金额及原因分析;

  (3)清算处理结果及意见。

  (三)清算内容

  清算内容以每年度的出口退税清算通知规定为准。在清算时,退税机关应对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材料与出口企业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对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和退税款进行核查。清算核查的重点内容是:

  1.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缴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2.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有无非指定的出口企业出口原高税率产品和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

  3.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情况;

  4.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缴或抵扣税款;

  5.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6.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否适用准确;

  7.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办理退税的情况;

  8.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

  9.对退税单证齐全、真实、能够排除骗税嫌疑而电子化信息暂时核对不上、已人机结合办理退税的,其电子化信息是否重新报核对;

  10.清算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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