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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追征和补征的时效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追征和补征关税的时效是海关法规定的海关有权作出追征或补征决定的时间限制。超过时效规定的期限海关就丧失了追征或补征关税的权利。

我国海关法规定追征和补征关税的时效应从海关放行货物或纳税人缴纳关税税款的第二天开始。凡按通常纳税方式,纳税后办理结关放行手续的,追征或补征关税应以海关结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次日为时效起始日。凡海关先放行有关货物后办理缴纳关税手续的,应以纳税人缴纳关税之次日为时效起始日。

海关补征关税的时效为1年。为有利于打击违反海关法、偷逃关税的违法行为,海关法规定追征关税的时效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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