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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关税核价布鲁塞尔定义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在征收关税时,按“布鲁塞尔定义”规定计税价格,已被广泛采用。这不只通行于实行布鲁塞尔关税目录系统的国家,其他不同系统的国家也在采用。主要是因为:按此种定义对进入国际贸易的商品估价时,其方法具有被国际广泛接受的特点。基本定义(第一条(1)款)是:“为了正确征收关税或其他税收,任何输入国用于国内消费的商品,都必须采用正常价格,即在公开市场由各自独立的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并产生纳税义务时,双方接受的价格。”此定义中所用的各种专用名词,在第一条后面和第二、三条以及这些条款的注解和附录中,最终都作了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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