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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五大看点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称《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

  看点一:纳税评估是评价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

  所谓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在全面掌握本地区经济社会信息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社会机构提供的各种涉税资料和信息,运用一定的技术和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相应处理的一项管理活动。简而言之,纳税评估就是评价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在税收信息建设踏步前进的今天,假如纳税人在一定的期间出现诸如税收负担异常、税负偏低等情况,税务机关的税源预警监控系统会及时发出警报,并根据同行业或是历史资料的信息,对评估对象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进行纳税评估。

  看点二:推行纳税评估是为了促进诚信纳税、加强税源监控、督促自查自纠。

  税务机关之所以要推行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目的有四方面:其一,税务机关着力推行纳税评估工作,目的很明确,是想借纳税评估工作构建一个税企互动的宣传平台,即树立和弘扬一批诚信企业,促进整个社会的诚信纳税氛围。因为税务机关推行的纳税评估工作,是通过对不同信誉等级纳税人的征管制度设置,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以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其二,税务机关推行纳税评估工作,为的是通过纳税评估机制来促使基层税务管理员切实掌握税源基础,促进基层税务机关掌握和分析税源变化趋势,为加强日常税收管征提供微观税源分析奠定数据基础,也是为上级决策机关进行宏观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依据。其三,税务机关推行纳税评估工作,在适当的时候建立起征税双方之间的函告和约淡制度,可以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执行和遵守税收政策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更为深层次的纳税服务,从某种意义来说,也是给纳税人提供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达到税企双赢的目的。其四,税务机关通过推行纳税评估工作,可以对信誉等级低的纳税人“先礼后兵”,实现文明执法。当然,税务机关在函告和约淡都不能起作用的情况下,将进一步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打击各种偷逃抗税行为,以切实维护税法的尊严。

  看点三:推行纳税评估可以降低涉税风险、树立诚信意识。

  税务机关推行纳税评估可以为纳税人降低涉税风险、树立诚信意识,营造和谐征纳关系。因为纳税评估是通过约谈、函告等行政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纳税人因主观疏忽或是对税收政策法规理解产生偏差而导致存在涉税风险这样的问题,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税务机关通过开展纳税评估,一方面可以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导致税务行政处罚的概率,尽可能的降低纳税风险;另一方面也是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服务,有助于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和树立诚信纳税观念等。所以我们说,税务机关推行纳税评估工作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虽然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但这些经济利益的流出,并非纳税人的额外损失,而是纳税人本应该承担的义务。要不是通过开展纳税评估促使纳税人的这些经济利益适时流出,纳税人很有可能在日后税务稽查环节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到时候“赔了夫人又折兵”,那才是真正的冤枉。

  看点四:纳税评估操作程序严格,注重人性化管理服务。

  税务机关推行纳税评估工作是从企业涉税信息采集着手、依托信息资料进行案头评价和分析、假如发现有涉税疑点他们便要对纳税人进行相关涉税事宜约谈举证甚至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之后根据约谈或是核查结果进行纳税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一系列环节。因为税务机关推行的纳税评估工作需要全面、真实、完整地采集企业的涉税信息,这就需要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核查,这也是纳税评估规定的评估程序之一。至于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之间的关系,税务机关推行的纳税评估主要通过预警服务来实现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目的,而税务检查则通过监督打击来实现其管理目的,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税务机关推行的纳税讦估从出发点来看,其实是一种涉税风险“预警”,重要的是通过纳税评估在税企之间起“缓冲带”作用。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期间如有发现纳税人在涉税上存有不需立案处理的一般问题,可以通过使用《纳税评估建议书》的形式建议纳税人自行更正,补上申报,缴纳税款和滞纳金,通常不涉及行政处罚,并且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建议不采取强制性措施。从这个层面来讲,税务机关推行的纳税评估是“柔性”的,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体现出税收管理的人性化。而税务检查则不同,它具有严密的固定程序,在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理上,不仅需要补税,加收滞纳金,还要给予行政处罚,构成涉税犯罪嫌疑的还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带有明显的强制性。此外,纳税人应接受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检查,并负有配合和协助义务,对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应当依法执行,否则纳税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一层面来讲,税务检查更重要的是体现税法的刚性。

  看点五:纳税评估不能代替舟中税务稽查。

  在政策适用上,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有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以及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一般性问题,督促其自行改正,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调整帐目,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对经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确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或具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需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处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关系方面,突出强调了纳税评估不能代替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环节也不能使用稽查文书和稽查手段,如有发现偷税嫌疑的,该移交的必须移交,不能就地消化,否则,要受到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制度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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