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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关税的纳税辅导——关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计税依据

  关税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应当等于进出口货物数量乘以单位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依法估定。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过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可以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1.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2.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和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4.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经过批准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时,可以按照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纳税。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十出口关税税率)

  离岸价格应当按照应税出口货物运离出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计算,具体包括货价、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如果该货物是从内地起运的,则将该货物从内地运至出境口岸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扣除。

  当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应当按照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海关可以根据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国内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必要时,海关还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否则,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纳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也不作调整。

  二、税率

  1.税率的种类

  进口关税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纳税(经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者除外);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纳税。为对付有些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歧视,对于原产于对我国产品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国家的产品,海关可以征收特别关税,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进口关税以从价税比例税率为主,辅以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出口关税只限于少数产品,主要是国家控制出口的产品,盈利特别高且利润比较稳定的大宗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出口已经占有相当比例的商品,国内紧俏又大量进口的商品以及国际市场容量有限大量出口容易在国外形成削价竞销的商品等。出口关税实行从价税,税率从20-25%,共分5级。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分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纳税。

  根据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需要制定关税暂定税率,即在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优惠税率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对某些进口货物(但只限于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货物)和出口货物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这种税率一般按照年度制订,并且随时可以根据需要恢复按照法定税率征税。

  2.税率的适用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过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迟税,应当按照该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办理,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经过批准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后来由于情况变化,经过海关批准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果经过批准转为内销,应当按照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纳税。未经过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应当按照海关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要补税时,应当按照该货物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纳税时,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5)经过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纳税时,不论是一次缴清还是分期缴清,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6)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要补税时,应当按照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7)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者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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