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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率的适用是怎样规定的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关税税率的适用有以下基本规定: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关税税率缴纳关税。

  (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过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关税税率缴纳关税。

  (3)进出口货物关税的补税和退税,应当按照该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关税税率办理,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①经过批准减征、免征关税的进口货物,后来由于情况变化,经过海关批准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缴关税的,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关税税率纳税。

  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果经过批准转为内销,应当按照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天实施的关税税率缴纳关税。未经过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应当按照海关查获日期实施的关税税率缴纳关税。

  ③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要补缴关税的时候,应当按照该货物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关税税率纳税。

  ④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关税时,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关税税率纳税。

  ⑤经过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缴纳关税的时候,不论是一次缴清还是分期缴清,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关税税率纳税。

  ⑥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要补缴关税时,应当按照查获日期实施的关税税率纳税。

  ⑦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者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要补缴关税的,应当按照原征税日期实施的关税税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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