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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因故退运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一)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三)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前款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予延长。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构、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经海关核准的予延长期限的,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物的使用时间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征免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税或者免税。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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