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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表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经核准需要进口的直接用于勘探作业方面的货物:

1.地球物理勘探类:

(1)地球物理勘探船舶及其配套件;

(2)地震仪及其配套件、配件、重磁力仪及其配件;

(3)等浮电缆及其配套件;

(4)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其配套件;

(5)地震磁带;

(6)岸台定位设备及配套设施。

2.钻井类:

(1)各种海上钻井装置,包括;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浮式钻井船和钻井平台以及辅助船和服务工作船;

(2)钻机及其部件、附件、配件;

(3)固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吹灰设备;

(4)测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电测仪、气测仪、测斜仪及其他录井仪;

(5)试油、修井设备及其部件、附件和配件;

(6)钻井专用工具,包括钻头、钻铤、钻杆、造斜、防斜工具和打捞工具及其他工具;

(7)钻井泥浆处理设备及化工材料;

(8)油井专用材料,包括油管、套管和井口装置、水下器具;

(9)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剂。

3.安全救生类:

(1)各种油井防喷装置、备件和材料;

(2)各种防火、消防装置和材料;

(3)各种救生设备、配件和工具;

(4)海上作业人员特殊的劳动保护用品;

(5)潜水作业的设备和材料。

4.交通运输和通讯类:

(1)直升飞机及停机坪设备;

(2)交通运输和护航船舶及其配套部件;

(3)各种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配件。

5.油品类:

海上作业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

二、经核准需要进口的供开发作业即油田建设方面的货物:

1.采油类:

(1)生产平台,包括采油平台、处理平台、生活平台和烽火台;

(2)海上装油设施,包括单点系泊、绞接式摇柱、储油轮或水下油罐,以及栈桥码头;

(3)海洋工程作业船舶;

(4)动力设备及配件,包括内燃机、汽轮机、燃气轮机、蒸汽机、发电机和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和装置;

(5)注入设备及配件,包括注水设备、注气设备以及水质、气体处理设施;(6)井水封隔器、井下防喷器;

(7)起重设备及工具;

(8)油(气)运输设备、管道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中间站和陆岸终端设备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包括各种机泵、流体分离、换热、净化和加压装置、各种计量、监测和参数指示仪表,各种闸阀和管子配件;各种电气仪表和电缆。

2.自动化遥控遥测类:

(1)包括各种装置和仪表;

(2)空气调温装置。

三、为在国内制造供海洋石油开采作业用的机器和设备,经核准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四、上述物资是否需要从国外购进,由石油工业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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