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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向个人转增股本要缴个税

2015-01-27 13:58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前一般先由券商及会计师、律师、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做尽职调查。对于尽职调查发现的相关问题,企业要一一进行整改,尤其要高度重视税务问题。笔者从公司改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来分析税收问题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三名自然人。因上市需求,甲公司引入了风险投资并进行股改。风险投资进入时产生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现公司股东拟用该资本公积按比例转增股本。当地税务机关了解情况后要求三名自然人股东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甲公司对于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异议。故此甲公司草拟的情况说明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解释,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规定,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依据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甲公司认为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此问题,甲公司咨询了当地税政科,得到的解释是只有上市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才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均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甲公司认为该解释存在几点疑义:
  1.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的解释是指股份制企业,并没有局限于上市公司。甲公司是股份制企业,符合规定的主体条件。
  2.甲公司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而不是将与此不相符的资本公积分配给个人取得所得。转增股本不等于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并没有实际取得股息和红利,甲公司也没有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因此不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征的范畴。
  3.从本质上讲,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本结构、股东权益方面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核算的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也没什么不同。
  甲公司当年就此事向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咨询,该事务所与税务局沟通咨询相关政策的出台背景及意图,最终得到权威答复,即:只有经过证券发行管理部门批准股份公司发行证券形成的股票溢价转增股本才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均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新股东溢价投入部分作为对老股东的一种补偿,在转增资本就是老股东取得所得的时点,故而产生纳税义务。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份文件进 一步明确了资本公积向个人转增股本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改制中的税收问题非常复杂,笔者建议企业聘请专业税务服务机构做好挂牌前的税收成本核算,避免因处理不好涉税问题而影响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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