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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取暖费能否税前扣除?

2014-12-18 11:4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取暖费能否税前扣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属于福利费范畴,应对实际发放的包括取暖费在内的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取暖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各地执行不一。比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规定,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宁夏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8]1318号规定,对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税。地方政策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建议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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