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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为什么“见鹅就拔毛”?

2014-12-17 13:17     来源:中国会计网     
  完善税收制度是经济改革的重点,其中,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尤为引人关注。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有效手段,旨在通过调节,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缩小收入差距,遏制贫富分化,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必须对高收入阶层起到有效的调节和控制作用,让高收入阶层的财富增长速度慢下来,并通过再分配拉近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之间的距离。但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3周年之际,个税似乎难成所愿。
  英国经济学家哥尔柏曾把征税的艺术概况为: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但在中国,个税的现实却是“见鹅就拔毛”。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税完成2136 .73亿元,其中,工薪所得税收入1308.05亿元。2012年个税总收入为5820亿元,而工薪所得税3577亿元,占比超过60%。今年3月份《中国税务报》发文,显示工薪所得占个税的比重仍然达到六成。可以说,工薪阶层多年来稳定地承担着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角色。
  个税应该如何改革才能走出“工新税”的怪圈,才能更加确保公正公平呢?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提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逐步提高直接税”与“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可见,对个税改革未来的大方向是清晰的,也就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事实上,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定位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始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迄今已经跨越了“九五”、“十五”、“十一五”和“十二五”等四个五年计划。作为国家层面所确立的一个税种的改革目标,追求了十几年之久而未有结果,如今,距离“十二五”结束只有一年的时间,个税改革仍未有破冰之举。问题出在哪?
  目前,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在世界上普遍采用,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实践也暴露出这一税制模式的弊端。但是,任何一种新模式的采用不可能完全放弃旧模式,应该基于社会客观现实经历一个渐进的转变过程。
  来自财税管理部门的分析一再表明,税收征管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是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的主要障碍。中国30多年的改革历程也启示我们,“渐进”是成功启动各项改革的一条基本经验。认识到税收征管难题的破解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现时税收征管环境和条件的约束下,尽快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目标的实质性脚步,一个几乎唯一的可行选择就是,取“渐进”式方案。
  过渡期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应采用混合所得税制模式,建议按照控管能力对所得进行区分分类。具体而言,对于已经具有控管经验和易于控管的收入实行综合征收,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利息、稿酬、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项目实行综合征收,而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这一简化的征收模式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实现税收政策的公平。
  其次是加强税收征管对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转换意义重大。如前所述,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还是征管问题,如何提高收入的透明度是关系到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主要问题。在综合征收机制上,大家普通倾向的按家庭收入征收个税要从设想变成现实,还有许多事要做。比如,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民众诚信道德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税务部门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个人隐性收入与家庭成员收入,赡养、抚养人口,家庭成员就业、教育等具体情况尚不够透明。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打破的语境下,家庭成员的界定还不能单纯以户口本来判断。再比如,税务部门面对无数家庭征税,不便由单位代扣代缴个税,给税务部门增加了工作量与工作难度。实行综合税制改革,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
  可以预想,在收入不能全部核实、税法遵从度很低的情况下对税制进行较大的调整势必形成“适得其反”的效果。但是客观地讲,这一问题的解决又不能只依赖于税务机关,还需要国家金融部门、工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共同去完成,个人所得税征收环境的优化是一个参与主体多元化但工作目标一元化的过程。
  部门多元化是指虽然税务机关是行使国家税收征收权的政府部门,但税源监控的主体应该多元化,税源监控是一个多部门协作的过程。不仅整个税务部门内部,而且银行、 海关、保险、审计、企业登记其他部门的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
  工作目标一元化是指各部门的工作以优化纳税环境、提高征管效率为目标。无论是信息共享还是代征税款,多部门协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税务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完全而导致过高的税收征管成本和过低的税收征收率。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模式的实 施,我们要不断扩大社会综合治税的参与主体,对税源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和控制,通过较高程度的信息共享和征税协作优化个人所得税纳税环境,确保税制的 高效运转,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目标。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就是实现了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也并不标志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完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即按纳税人的综合所得确定累进税率的档次,因为在所有税制类型中,只有综合所得税制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和公平的原则。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国应实行真正的金融实名制,建立个人收入的信用化体系,推广信用证和个人支票制度,建立对个人收入、支出的结算信息系统。在这个前提下,将纳税人所有的收入都归并在一个身份证或税务号码下面——所有金融方面的信息在金融机构的电脑里都能够顺利而准确地查到,这才能形成“综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改变对高收入人群“无效调节”的现状。这也是实现税收公平的必要前提。
  此外,我国还应该致力于构建调节收入分配的一揽子税收体系。与此同时,要大力进行税制结构的改革,降低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的比重,提高所得税类的比重,最终形成与发达国家相近的、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将来条件具备了,还可以进一步向单一税制发展,像今天的俄罗斯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那样。当然,这是个巨大的工程,可能需要经历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才能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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