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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用股权增资如何确定投资额

2014-12-09 17:04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甲先生目前100%控股A,B两家公司,其中A公司账面净资产15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评估价值2000万元。B公司账面净资产2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评估价值250万元。目前甲先生准备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增资到A公司。
  问题1、甲先生应以B公司账面净资产200万元、注册资本100万元还是评估价值250万元增资到A公司?还是三个金额均可以?
  2、甲先生股权增资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税款?
  答: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甲个人以持有B公司股权对A公司进行增资,应对持有B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由于B公司股权评估作价为250万元,甲个人需以250万元作价出资。
  2、甲个人属于以旧股(B公司股权)换取新股(A公司股权)。甲个人属于转让财产行为,应确认转让财产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甲个人应按取得新股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由于不涉及补价,通常新股市场价与旧股的市场价一致。甲个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50-100)×20%=30(万元)。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以B公司股权对A公司进行增资的增资协议涉及股权转让,甲个人和A公司对该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万分之五,金额为1250元。
  综上所述,甲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万元、印花税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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