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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个税自行申报 常见问题和误区解析

2014-12-09 15:56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不少企业和个人都收到了《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提醒函》,对于这项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的规定,有的人已经轻车熟路,有的人却是一头雾水。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市民年收入跨过了12万元的分水岭,跻身于“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行列。那么,年所得12万元以上究竟包括哪些收入?还有哪些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对待?本期《税务专版》将为广大纳税人详细解读一些常见问题和误区。
  自行申报有哪些方式可供选择?
  又到一年12万个税申报季,南京地税为纳税人开辟多种申报渠道可供选择,力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进行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的方式有个人自行申报和企业代理申报,而个人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网上申报和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方式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对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的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自然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填写完毕后,送交给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领取地税机关加盖的申报表回执联;如纳税人需要补交税款,可直接在办税服务大厅补交税款并领取完税凭证。
  对于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过自然人基本信息登记的纳税人可以网上办理申报手续,首先登陆江苏省地方税局网站(http://wsbs.js-l-tax.gov.cn),点击“纳税申报”,然后登录自然人申报窗口并输入纳税人身份证号或登记号及密码进入申报界面,选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或使用12万自助申报软件,并在线填写,提交后即可完成本次申报。如果没有在地税机关办理过基本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同时进行密码确认,再按上述方法操作。
  而如果采用企业集中代理申报,则需要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集中代理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进行授权,企业才能进行集中代理申报。
  享受个税减免优惠的高收入者如何自行申报?
  市民史先生是高淳家喻户晓的螃蟹销售大户,身患小儿麻痹症他多年来一直矢志不渝,在创业的道路上越走越顺畅,目前他已拥有了两家螃蟹销售店和一处砂场,还成立了一家水产专业合作社,自己担任法人代表,年收入早已超过了12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像史先生这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高收入者,需不需要进行自行申报呢?
  根据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史先生年所得超过12万,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条件,因此史先生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就年所得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但是自行申报并非就是意味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部分所得在“减免税额”一栏填写即可。
  外籍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否要申报?
  朴先生是个韩国人,由于工作的原因,他去年1月底来到南京,负责公司的技术监管和指导。这个月,公司的财务会计提醒公司高收入职员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并根据委托办理的要求,向相关人员取得身份证件和信息。朴先生去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了12万元人民币,财务会计也要帮他一并办理。在帮助朴先生办理自然人登记的时候,财务会计被告知朴先生不需要进行自行申报。“其他韩籍职员年所得超过12万元就办理了自行申报,为什么朴先生不需要申报呢?”财务会计有点搞不清楚。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朴先生在南京无住所,2013年度在南京的居住时间也不满1年,因此,不在年所得12万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内。公司其他韩籍职员,虽然和朴先生一样在南京没有住所,但居住时间已满一年,是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的。
  个人炒股所得也在“12万元自行申报”之列吗?
  张先生是栖霞区某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工作之余,他把闲置的钱款投入股市炒股。近日,张经理在接到税务部门的12万申报通知短信后,对炒股收入这一块产生了疑问:“目前个人炒股的所得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既然免征个人所得税,我觉得就不需要进行12万申报了,是这样吗?”
  针对张先生的咨询,税务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其中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现在有不少市民平时会炒炒股。目前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炒股所得仍有可能需要申报: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因此,若张先生年所得12万元以上需要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其中包括炒股取得的所得。
  取得多处收入达12万元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近日,南京一家广告公司财务科李科长咨询,称他自己的2013年工资年所得为9.6万元,即每月8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另外业余时间还代了2家企业的账,每家每月取得工资收入1000元,合计2000元,均已按规定进行申报。前两天他接到税务局打来的电话,说他有3处收入,2013年年所得已经达到12万元,要求进行12万元申报,李科长觉得很疑惑,自己的工资收入明明不足12万元,且均已分别申报,为什么税务部门还要求他进行12万元高收入的个税申报?
  对此,税务部门首先向李科长解释,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是我国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一项征管举措,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之和达到或超过12万元,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经询问李科长,她代账的两家企业,每家每月1000元已经申报,均未达到起征点。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该项所得2000元应与当月工资8000元合计,应纳税额=[(8000+2000-3500)×20%-555]×12=8940(元),扣除工资收入已申报的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12=4140(元),应当补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800元。
  另外,由于李科长存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申报期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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