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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持有企业股权转让个税管理需加强

2014-12-08 16:55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资本在投资主体之间的流动更为频繁,个人持有企业股权转让实现的个人所得税也逐渐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如何确定真实、合理的转让价格,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是各级地税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目前,绝大部分个人持有企业股权的转让,都是协议平价转让,无转让收益,这就使核实转让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成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笔者通过调查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股权转让隐蔽性较强,税收管理存在滞后现象。税务机关信息来源渠道相对狭窄,造成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往往在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基本完成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掌握相关信息,加大了税收管理难度。有一些资质类企业,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公司,办理手续比较复杂,个别单位和个人就通过购买企业的方式取得资质,转让方大部分是有收益的,个人持有股权相应发生了变更,但转让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大多没有纳入管理。同时,如果股权转让并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税务机关很难及时准确地获得股权转让信息。
  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难以确定,给个人所得税管理带来一定难度。目前,在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中,大多都是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出资数额及比例进行转让。为了逃避税收管理,有的以非货币形式隐瞒转让收益,通过报销费用、提供车辆等方式在私下进行补偿,有的签订了“阴阳合同”,如果没有充分证据,很难确定转让协议的真伪。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0年第27号公告的形式,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核定问题进行了明确,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强化个人持有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
  拓宽信息渠道,及早介入管理。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密切协作,深化“先税后变更”机制,逐步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换和协作机制。
  实施分类管理,依法确定计税依据。针对股权转让的复杂性和被转让股权单位账务核算水平的差异性,依据不同情形,实施分类管理。一方面,凡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列举的正当理由情形的,经审核,按照股权转让决议或协议(合同)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另一方面,对下列三种情形的股权转让价格予以核定,总的原则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价格,从而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是被转让股权企业账务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而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第一种情况是,对被转让股权企业提报的资产负债表列示的净资产重新进行核查,按照核查后的净资产价值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第二种情况是,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必须出具房产、土地等资产的专业评估报告,以评估价作为核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第三种情况是,对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真实性进行核实,参考上期、历史同期企业利润水平,以及税务部门汇缴检查报告或预缴申报表等资料,对利润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确定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上月月末企业未分配利润,作为参考依据。
  二是被转让股权企业账务混乱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或者未按要求提供资料或资料提供不全的,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或同一行业股权转让的价格;或者按照原始出资额,参照金融机构同期存款利率,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三是对资质类和许可类企业的股权转让,通过调查测算,计算出平均交易价格,逐步建立参照标准,对转让价格低于标准又不能按要求提供资料或资料提供不全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参照标准确定转让价格。
  加强后续管理。在对个人持有企业股权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控管档案,对个人股东基础信息逐户进行登记,详细记录股东情况,如姓名、身份证号、住所、投资额、投资比例、分配比例、投资时间等内容,密切关注股权变动情况,对发生股权变更行为的,及时跟进加强税收管理,并将转让人、受让人以及转让价格、税款入库情况登记在册,为持续加强税收管理奠定坚实的信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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