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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递延5年纳税如何办理

2014-11-17 11:15     来源:中国会计网     
  5年在税法中是个有趣的数据,多情形之下用了5年,而这也幸运的降落到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之下,给予个人所得税5年递延纳税的选择,不过现实就是如此残酷,文件规定的越是简单,我们的理解就是越复杂,这是咱们的思维,还是咱们的聪明,恐怕想想还是个大事。
  来看看个税中的适用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规定:对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类同的还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概念之一:什么是分期
  是分期缴纳,不是分期计算应税收入后再算税,这完全是两个概念,不然分到60个月计税,便宜可能大发了。因此计税还是一次性的计算,如适用股息、红利或者是工资薪金形式,算出来后按最长5年分期缴纳,这里的分期不是平均的意思,即不是每个月象还房贷一样平均值(房贷也有约定调整的),只是在约定期内缴纳完毕即可。
  概念之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被引用的依据看似有道理
  财税[2013]73号中,提了资本公积向个人转增股本,按股息红利算税的说法,据此有人认为这下子可解决了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公积(里面特别有资本溢价的部分)增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判断,而股份有限公司溢价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有了政策上的“尚方宝剑”,小编不是很认可这种“文字游戏”的战术的,如张三溢价注资,在增资时,张三的注册资本增加部分(就是张三投进来的)缴税?这是不合理的一点,当然还有人认为张三的溢价是给了别的股东换了公司的潜在利益,再溢价也是别人给的一样,这是把张三与其他股东混为交易来考虑问题了,小编也不予理解与支持。
  概念之三:什么是困难
  这是一个抽象词,在税法之中,抽象表示没有标准,表示可左可右,表示不同人的有不同的意思,OK,税务机关的同志看某软件企业未分配利润2000万转增资本,李某正好分得1500万元应得份额,股息红利计算300万元的税款,该同志说,你看,你都是老板了,还没有300万元,这个公司的工资我看可能是没有钱,但你在北京有几套房,你老婆的存折、工资收入拿来看看,这,好象有点情报机构的概念了,但你说,我的个税我作主,跟我老婆房产有何关系,我是纳税人,我是纳税困难方,中国的个税又没有以家庭为单元,不过这些总有点冤的被动的呼唤的味道,人家听不听还有一说。
  因此小编很是建议,别老提困难两个字了,跟个税的困难补贴不需要计算个税一样,漏洞大大的在,既然是鼓励,就大大方方的给人家这个政策,什么5年内,就5年选择,多好。如果再评估5年内,那又得看钱,3年,2年都不好说。而且取得的这种没有现金表现的股息红利,本来就有点镜中花的味道,制订政策时还是别想的太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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