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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有奖销售活动取得赠品是否缴纳个税

2009-04-17 15:3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昨天在家乐福购物时,满70元参加抽奖活动中,喜得四等奖价值10元的毛巾,但在领取奖品时被告知要交2元税钱。请有关部门回复这样做是否合理,它的依据是什么。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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