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的规定: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后,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的有关规定,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经调查核实确无应纳税所得的,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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