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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推销员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

2009-04-17 15:36     来源:中国会计网     
  咨询内容:保险推销员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

  回复内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的收入是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规定,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江苏省为25%),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减除费用800;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和适用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2006年6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减除费用800;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适用税率20%)。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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