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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