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个人所得税辅导 > 正文

税后利润转增企业资本是否征个人所得税

2009-04-17 15:35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我是一个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年底分红时,我没有把利润直接分配给股东,而是用于增加企业的资本,用于以后的生产经营,这样是不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1998]333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提示:您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所以应当按照规定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