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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谁要申报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要让纳税人心甘情愿自行申报纳税,降低征纳双方的博弈成本,关键是要改变政府的征税理念

  随着2007年的到来,中国的部分纳税人多了一项新的“功课”——进行个人纳税申报。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申报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这也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第一次自行纳税申报。于是,年末岁初,盘点自己一年挣了多少钱、是否达到了纳税申报的门槛,了解学习纳税申报的具体办法,成为越来越多纳税人必须面对的一项事务。

  在个人所得税施行26年后,中国的个人纳税申报时代终于来临。

  谁要申报?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这一税种。

  中国对个人所得征税始于1980年。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同时公布实施。当时没有规定个人纳税人有申报纳税的法律义务。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1980年出台个人所得税法后的第三次修正。

  此次修正,主要内容是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其次是首次规定个人纳税人有纳税申报的义务,即新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颁布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与个人所得税法同时施行。该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申报试行办法,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的含义——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申报办法也规定了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6年12月15日,国税总局又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细节,如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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