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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送股或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取得送股、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

1)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其他资本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的均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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