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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寿保险利息收入是否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546号)之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对于个人人寿保险利息收入应该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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